服务提供方:吉视传媒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(以下简称公司)
服务接受方:吉林信息消费网信息发布商户 (以下简称商户)
吉视传媒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吉林信息消费网站(www.jlxxxfw.com)为商户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,为明确双方权利、义务,特制定以下服务协议的条款,公司和商户同意共同遵行:
公司为商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。商户可通过电视(具备双向网络条件)、电脑、手机三屏,直接访问吉林信息消费网站,每月可发布6张以内的图片及不限数量的文字信息。随着业务发展,公司将向商户提供更多的服务内容。
2.1 公司与商户签订服务协议,并由商户填写公司提供的《吉林信息消费网信息服务登记表》。
2.2 商户按照协议内容向公司缴纳信息服务费用。
2.3 商户如需要租赁设备,由商户填写公司提供的《设备租赁协议登记表》
3.1 公司作为吉林信息消费网站的所有者和管理者,应在收到商户签署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编辑上传信息。
3.2 信息发布期限从信息上传之日起计时,按自然月计算。
4.1网站发布信息费用公司采用一次性收费,商户将费用以现金方式支付或转账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。
4.2 现金支付的,商户须在本协议签署时一次性支付给公司,转账须2日内到账,否则公司有权终止此协议。
4.3 公司指定银行账户:户名:吉视传媒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:07140301040002936 开户银行:农行长春青年路支行 税号:220104081828124
4.4发票的索取方式由商户与业务员协商。
4.5商户应详细了解服务内容,如果公司承诺的服务项目未能实现,请在签署协议当天起,7个工作日内申请退款,除此原因之外,不予退款。
5.1 商户保证向公司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、准确、有效、完整和可联系,而不得包含如下内容;若商户提供申请资料不满足公司要求,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服务,并解除合同,将已收取的费用退回。
A、色情图片及其它与色情内容相关的信息
B、涉及国内外政治性的敏感信息。
C、妨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信息。
D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制度》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。
并同意公司可向任何有关方面进行查询和审核,若商户所提交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,商户应及时向公司申报更改。若因上述资料不真实或不可联系,而导致商户无法接收到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,责任由商户承担。
5.2 商户有权享有公司在此协议签署时已推出的政策及服务,不享有协议签署后推出的新政策及服务。
5.3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,商户不得将本协议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。
5.4 公司应遵循商户的宣传策略、销售政策和服务准则,并保证不损害商户的利益。在此前提下,公司可独立开展本方的宣传、推广等工作。
5.5 商户给予公司在吉林信息消费网站上发布的价格不得高于原价的80%、不高于其它同行业网站发布的价格,以保证网站信息的优势性。
5.6 商户提供的信息导致和第三方产生纠纷,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,公司在该纠纷中受到损害的,由商户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
5.7 商户应保证在接到客户的交易订单后,在所发布信息承诺的时间范围内为用户办理,如出现产品短缺等情况不能及时发送的,商户应及时与客户说明情况,并妥善处理。由于此问题产生的用户投诉或索赔,由商户自行承担。
5.8 如需要配送的产品,商户在收到客户订单后自行配送。
5.9 有以下情形之一,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,将商户信息强行撤销,商户应赔偿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。
5.9.1包含5.1条款中所列四项内容中任何一项;
5.9.2 商户提供的证件、资料严重失实;
5.9.3 商户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的行为等情形。
6.1 本协议自公司和商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,至信息服务登记表订购期限到期之日终止。
6.2《吉林信息消费网信息服务登记表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。
6.3《设备租赁协议登记表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。
6.4 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时不影响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。
6.5 本协议一式三份,商户执一份,公司执两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6.6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;也可由消协调解;协商或调解不成的,可向服务提供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。
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吉视传媒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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